湖南大学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09-11-09

湖南大学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为加强对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有一定进步,但仍犯有轻微错误,可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者半年;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毕业生进入最后一学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受到警告处分可视为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可视为记过一次。记过一次,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记过二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而宣判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成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者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对此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作伪证和私藏、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者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打群架,经发现制止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 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者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由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七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者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由责任者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湖南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若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会客不履行登记手续者,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三)超过规定的会客时间(8:00-24:00),经宿舍管理人员提醒仍不离开者,第一次给予口头教育批评,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四)超过规定时间(24:00)回宿舍的,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五)彻夜不归宿舍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六)不遵守公共厨房使用规定,在住房内用火、用电做饭菜者,第一次给予书面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自在住房内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或其它电热设备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或者因吸烟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上课时间及每天中午12:30—1:45、晚上11:00以后在学生宿舍内或者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工作、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已安排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视为放弃学校提供的住宿及住宿经费,并通报使馆。因在校外租住而出现的事故,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请假制度,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时间达一天者,给予口头批评;擅自离校时间达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时间达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