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湖大教字〔2017〕4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科生每学年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用人单位聘用人才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第二学年开学后30天内完成。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构成比例分评奖、评优两种情况: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奖)=智育成绩×8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5%+体育×5%;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优)=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
第二条 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为:学年课程(不含公选课和体育,含实验和实习)初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第三条 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为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第四条 获得德育测评基本分(70分)的条件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正式学籍的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可获得德育测评的基本分。
第五条 德育测评加分项:
(一)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课结业加1分,入党加3分)
(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热爱集体;[组织校级活动一次加3分,最高6分;参与校级活动(含学社联及校学生会的活动)一次加2分,最多加4分;组织院级活动加3分,最高加6分,参与院级活动一次加1.5分,最高加6分;组织班级活动加2分,最高加4分,参与班级活动一次加1分,最高加2分;社团内部活动与班级活动同等级(参加一次社团活动加1分,最高2分;若社团活动在学校范围内有影响力和参与度,需提交申请审核,由学院认定,至多加4分,且不可与校级活动重复加分);同项活动组织、参与不同时加分,各级活动参与组织取最高分,本项至多加20分。]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须有相关部门出具通报表彰证明,加4分;无偿献血,加2分,不重复计算。)
(四)获各级集体荣誉称号的成员;(省级加6分;校级加3分,包含优秀班级及活动获奖的班级成员、优秀方队成员、优秀社团的骨干人员、优秀学生会全体成员等,可以累加)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参与校级以上志愿者活动(不含校级活动),一次加3分,最高6分;参与院、校级志愿者活动,一次加2分,最高4分;经组织者确认为表现突出者(如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需证明),院、校级优秀志愿者一次加2分,省级优秀志愿者一次加4分,国家级及以上一次加6分 ,可以累加,由同一组织授予的奖励最多累加两次。]
(六)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三大赛事者;(每项加3分)
(七)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或参加各类寝室荣誉比赛获奖;(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可以累加)
(八)经本人申请,提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领导通过的其他加分项,可加1-4分。
第六条 德育测评扣分项: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扣10分)
(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财物或损害集体、他人声誉,受到处分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扣8分)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进行包庇;(扣6分)
(四)扰乱课堂秩序,或有妨碍他人学习行为;(扣2分)
(五)课程考勤、查寝;(基本分10分,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六)不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或表现消极;(每项扣2分)
(七)不遵守作息制度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每项扣2分)
(八)缺乏诚信,在贫困生申请入库、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经济行为中违约或失信;(每次扣3分)
(九)经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卫生大检查,认定为不及格的教室或认定为不合格的寝室;(教室当周值日生扣2分或寝室当天值日生2分)
第七条 综合能力测评采取百分制,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获得综合能力测评基本分(60分)的条件为: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年度完成应修学分;富有进取心,勤于思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第九条 综合能力测评加分项:
(一)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加8分 ,地区级个人荣誉称号加7分,获省级各类荣誉称号加6分,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加3分(优秀团员、团干,五四表彰时授予的优秀社团干部等)
(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递交了合格的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或被授予聘书;需有证明材料 。(加4分,包括三下乡、新生助理、回访母校获奖等;校外实践活动不在此项加分)
(三)获国家承认的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不包括驾照及课程上有要求或取得的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培训,有系统职业能力的资格证书。(加5分)
(四)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并获结题证书;(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三作者加1分)
(五)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非专业论文及诗歌、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三作者加1分)
(六)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三作者加1分)
(七)科技发明、科技创作获得专利;(第一作者加8分,第二、三作者加2分)
(八)在各级学科竞赛中获奖;(国家级及以上:一等及以上加8分,入围及优秀奖加5分,其间6分;省级:一等及以上加6分,入围及优秀奖加3分,其间4分;校级、单位或集体组织:一等及以上加4分,入围及优秀奖加1分,其间2分)
(九)在各级各类文艺、征文等专业竞赛中获奖;(国家级及以上:一等及以上加8分,入围及优秀奖加5分,其间6分;省级:一等及以上加6分,入围及优秀奖加3分,其间4分;校级、单位或集体组织:一等及以上加4分,入围及优秀奖加1分,其间2分)
(十)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或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评委会评估工作量及工作效果,加2-6分,详见《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干部评分细则》)
(十一)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加3分,六级加5分,按第一次通过时加分算,不得重复加;四、六级一年过可加8分)
(十二)热心公益创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有获奖证书; (国家级及以上:一等及以上加8分,入围及优秀奖加5分,其间6分;省级:一等及以上加6分,入围及优秀奖加3分,其间4分;校级、单位或集体组织:一等及以上加4分,入围及优秀奖加1分,其间2分)
(十三)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三大赛事者;(获得国家级金奖加20分,获得国家级银奖加18分,获得国家级铜奖加15分;获得省级金奖加16分,获得省级银奖加12分,获得省级铜奖加10分;获得校级一等奖加10分,获得校级二等奖加8分,获得校级三等奖加5分)
(十四)参与SIT计划并获立项且结题者;(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学校加2分;另外,因SIT获奖项的可另外加1-2分,总分不得超过8分,其余各项不再因此加分)
(十五)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加2分,国家二级或更高水平)
(十六)在千年弦歌、惟楚网等网站上发表的宣传稿,发表一篇加0.5分;在校报上发表一篇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十七) 经本人申请,各年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认可,提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通过的其他加分项;(可加1-4分)
第十条 体育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占80%)和平时体育锻炼成绩(占20%)组成。计分方式为:一、二年级按体育课成绩与体质测试成绩各占50%计算基本分,三、四年级以体质测试成绩计算基本分,免修体育课或者免测体质的学生基本分计60分;平时体育锻炼成绩无特殊情况均为80分,体质测试成绩由体育学院提供。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加减分项
(一)升旗,基本分8分,缺勤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
(二)参加校运会,获奖第一名者每项加6分,第二、三名者每项加4分,其余获奖者每项加2分,参与者每项加1分;
(三)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获奖第一名者每项加8分,第二名、第三名每项加6分,其余获奖者每项加4分,参与者每项加2分;
(四)参加校运会以外的其他校级运动会项目获第一名者每项加4分,第二、三名者每项加4分,其余获奖者每项加2分,参与者每项加1分;
(五)参加院级运动项目,获奖者每项加2分,参与者每项加1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办最终解释。
备 注
1.所有加分项均需附说明,发生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2018年7月7日。
2.评定办法
3.以专业为单位,每班推举15%的人数(班委比率大于50%)组成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对本专业同学的总评加分进行审核;
4.综合测评审核小组若有半数以上的人对加分存在异议,可要求申请加分的同学作出解释,若不合理,可作调整。
5.评审完成后进行公示,接受同学反馈,形成最终结果。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起,原《湖南大学建筑学院综合测评方案》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建筑学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