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教育序列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计划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校武装部,学校武装部收到资料后,将《申请表》提交给校长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武装部。
(五)学校武装部将学生所有申请资料收齐、备案后转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应按照《还款确认书》相关要求按时足额还款。待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由学校一次性向银行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汇入学生本人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金将由学校直接汇入学生的本人账户(中行学费卡),由学生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学生因未按规定还款产生的一切后果统一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到位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组织资金发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4]8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