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适度发展学生党员,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五条 审批发展党员应当坚持“七个不发展”原则。
(一)共产主义信仰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的不予发展。
(二)学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不予发展。
(三)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不予发展。
(四)入党材料未达规范要求的不予发展。
(五)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的不予发展。
(六)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不予发展。
(七)未经党校培训的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培训证明的不予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教师,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切实从新生抓起,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新生从入学开始,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就要注重教育,主动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原单位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尽快地在学生中建立并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做好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调查,为在低年级做好培养和发展党员创造条件。
第八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三)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条 对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途径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入党的愿望比较迫切,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靠近组织,对党的认识比较清楚,能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其培养联系人。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或学成归国的青年骨干教师,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或归入个人档案,以便现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纳入所在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学习证明书。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学校党校的教学内容安排他们学习,并搞好辅导。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学校党委公布的发展计划控制数和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发展党员计划数。
(二)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年度发展计划,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各党支部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上报的年度发展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严格按照学校通过的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在此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半年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证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团支部“推优材料”、学习成绩等材料报基层党委(基层党总支的要报学校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预审,对材料齐全、条件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为其所在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为其所在年级。公示时间应在公示对象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之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委员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并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对象无问题的,或对问题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证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团支部“推优材料”、学习成绩等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前,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以下情况: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对党支部大会的审批和党员同志的批评有什么想法,是怎么认识的等等。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将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审批后,党委逐级通知到报批的党支部,发放《批准入党通知书》。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整套发展党员材料、《新发展党员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审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整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发展党员的整套材料,并妥善保管好。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必要时报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不予承认。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其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期半年时,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全面报告半年来思想、工作情况。同时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以及在国外期间的情况汇报,其申请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如获批准,自党员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公示范围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公示范围相同。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预备党员,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转正。
(四)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五)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根据其在预备期的表现和党内外群众反映,提出意见。
(六)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七)报上级党委审批。
(八)下达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转正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登记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应当将审批结果逐级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发放《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自传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学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整顿。
第五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强调严肃性、规范性。凡条件不成熟,程序不符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配备、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湖南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进行统一编号,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湖大党字【201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