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及时了解实验室运行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学院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巡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巡视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专项检查、全面排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实验室全体管理人员都要参与巡视工作,实时掌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动态,解决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员每天都要对相应的实验室进行全方位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巡视中要认真查看运行设备完好状况,实验室的水、电、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情况以及实验室的各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消除潜在的影响实验教学的各种因素。巡视检查必须到位,注意听、摸、看。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如果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
第五条 按照实验教学的安排,实验管理人员在周末及放假前必须深入到各实验室,重点巡视实验室总电源是否关闭,水闸是否关闭,大精贵重仪器设备是否安全存放,门窗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封闭锁好等,认真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为实验室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 对有缺陷的设备,在缺陷未清除前应加强监视,当发现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尽快清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第七条 当发现漏水、失火、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断电断水措 施,及时上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第八条 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实验室主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必须深入到各实验室,重点巡视实验教学的准备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在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深入到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特殊情况安排的巡视任务除外),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卫生、设备使用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到岗情况、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情况等。每个月及学期末将巡视结果汇总、小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分管院领导每学期至少 3 次实地深入到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卫生、设备的日常维护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课程安排表的执行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筑与规划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