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实施办法
2009-11-09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配合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加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重点学科发展,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要求,特制订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实施办法。

一、计划及整体安排

(一)选派计划

计划在五年内(即2007-2011年)选派不超过4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每年选派规模不超过80人。本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派出人数根据申请人员质量确定。

(二)选派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分析化学,结构工程,金融学,国际贸易学,经济法学,应用数学,车辆工程,材料学,材料物理与化学,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有机化学,应用化学,桥梁与隧道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企业管理,凝聚态物理,专门史等学科以及其它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学科领域。

(三)选派类别

公派出国留学生选派类别分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 6-24个月。

(四)选派对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对象为:

湖南大学全日制脱产应届本科毕业生、已获湖南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湖南大学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大学全日制脱产在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对象为:

湖南大学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

(五)选派原则

选拔一流的学生,派往国外一流的学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

(六)资助内容

国家资助派出留学研究生往返国际旅费和以奖学金的方式资助其在国外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机构

为加强计划实施的管理与协调,保障计划实施的成效,学校成立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跃宇

副组长:陈 收 唐亚阳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介 于祥成 左权文 龙海明 龙献忠

刘建民 何益斌 肖克胜 颜永红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颜永红为办公室主任,龙海明为办公室副主任。

成立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专家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湖南大学全日制脱产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外接收院校入学要求。

(四)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研究生需要取得国外知名大学录取函和提供学费奖学金的保证函。

(五)联合培养博士留学研究生需要取得国外院校导师的邀请函。

四、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学校选拔,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考虑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紧密结合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计划,以重点学科师资建设为重点,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派制度进行选拔。

(三)选拔程序

1.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选派工作,结合国家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和自身的学科优势选拔出国留学研究生。

2.申请者填写《湖南大学公派留学申请表》,在读研究生经导师签字同意、本科应届毕业生由教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学院,并同时提交国外知名高校入学通知书和提供学费奖学金的保证函(博士研究生)或国外高校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详细研究计划(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各学院召开由党政负责人及各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审会议,对年度申请派出人员进行集中评审,从本学院学科优势、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出发,考核申请人业务条件、发展潜力以及培养前景等,综合审定年度派出人选。

4.各学院汇总本单位的有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5.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专家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学校发展的需要,确定拟选派人员,签署学校意见。

7.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通知拟选派人员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程序按照《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的要求执行。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打印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字后提交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推荐意见表由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最后由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统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基金委。

8.申请人交纳报名费、评审费500元。通过学校评审的申请人直接将报名费、评审费交至或电汇至留学基金委基金委财务部。(户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02049509026401697 ;附言:注明“公派研究生项目”、汇款人姓名、国内所在学校名称、本人身份证号码)

五、派出管理

(一)被录取学生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逾期无故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被录取学生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协议,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三)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要求派出学生每学期或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向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五)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学院派出工作及派出学生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六、回国管理

派出留学学生学成回校工作,学校及学院将组织专门机构对回国人员的学习情况、学术成果、发展潜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学校的招聘政策给予留学回校人员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待遇;对学成回国到国家重要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工作的人员,学校也将予多方面的便利和协助。如派出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校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回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计划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