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建筑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2016-03-15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提高派出质量和效益,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根据《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湖大人字〔2010〕26号)和《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湖大人字〔2012〕4号),制定建筑学院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一、选派原则与类型

1、出国(境)留学工作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实施选派。

2、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其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

二、选派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学成后愿为湖南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不超过50岁;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岁;

5、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攻读学位者除外);

6、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标准;

7、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和单位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8、符合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

三、出国研修期限、审批程序

出国(境)研修根据出国(境)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讨论通过,上报学校批准。

1、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出国(境)为长期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处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可获准长期出国(境)研修限一次。

2、三个月以内为短期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非寒暑假期间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如调整教学安排、调整授课时间、请人代课等。

3、教职工出国(境)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

4、学校不接受一年以上的出国(境)研修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者,出国前需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5、长期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学院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1~2个月,并签署按期回校工作承诺书。

四、项目及经费资助范围

1、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的项目范围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全额资助项目,也可自行联系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资助项目。

2、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可申请的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全额资助项目,也可自行联系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资助项目。

3、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学校已资助配套经费,各类出国出境手续费用自理。自行联系,学校同意派出人员的各类经费自理。

4、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应具备相关外语水平要求,学校将定期举办PETS5培训班。需外出培训者,费用自理。

五、出国(境)期间岗位职责与任务、薪酬待遇

1、出国(境)期间的岗位职责与任务,一般由本人与所在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批准执行。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发放国家工资、基础津贴(相应文件规定可予发放部分),工作津贴其他部分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期间在学院承担工作任务的,按期回国后由学院酌情补发。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内者,薪酬发放标准由学院确定。

六、保证金

公派留学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纳保证金外,学校不另外收取(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保证金。

七、出国(境)管理

1、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如不能在资助有效期内出国,请提前向人力资源处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放弃资格的申请,如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学校人力资源处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资格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并须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院或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院或学校出资部分。

2、公派人员出国(境)前,学院领导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3、所有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学校、学院、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4、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主动与学院加强联系,并按计划完成出国(境)学习、进修任务。

5、留学人员每3个月要向学院提交研修报告、国(境)外合作者的鉴定以及本人的思想汇报材料,由学院审查、人力资源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

6、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

7、留学人员回校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如违约(含到期未归又未办延期手续,改变留学身份,更换护照,申请豁免回校服务义务、缩短服务年限等),按回校后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出国(境)费用。

八、回国(境)考核与报到

1、留学人员派出期满后,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2、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外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导师的评价总结及进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单等。

3、留学回国(境)人员在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学院组织。

4、由学院根据留学回国(境)人员提交的书面总结、成绩单等材料,以及所作学术动态报告的水平作出考核评价结论;对考核不合格的回国(境)人员依情况给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处理,并扣减相关薪酬标准。

九、延期办理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学院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1-2个月,并签订延期协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须经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十、外事纪律

1、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2、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3、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一、附则

1、对于未纳入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校有关人事调配政策,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

2、配偶探亲须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并按《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省及学校公派出国(境)任教、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学校原则上保留国家工资。

4、临时出国(境)管理按《湖南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大外字[2009]64号)文件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建筑学院负责解释。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