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工作,加强实习教学管理,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各类实习是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重要实践环节。我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实习,由需报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实习的时间、地点由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提交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学生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现场,虚心学习,并参加一定的专业劳动;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处理好同接受实习单位、住所及兄弟院校实习队的关系,搞好实习队的内部团结。
第四条 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严禁私自外出,严禁私自游泳,严禁酗酒、斗殴,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病假例外)由指导教师批准,并及时上报所在学院。
第六条 学生实习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不得擅自操作或随意按动设备,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带队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业务、安全等全面负责,对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纪律的学生,可以取消其实习资格,并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实习结束,实习队要认真总结,每个学生要写出实习报告,由教师逐个批改,并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单位的评价意见及实习报告(包括面试)评定成绩。分散实习的专业,返校后应安排实习答辩。
第九条 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一般安排在假期中进行,所需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十条 各专业要根据就近实习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实习条件的单位实习,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