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形成研究生成才的激励机制和支撑环境,建立健全研究生动态奖学助学资助体系,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动态管理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湖南大学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从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在不突破学校下达给学院各类基本奖学金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等级。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资格者,除满足《湖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外,其学业成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
2.一等基本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的前60%以内(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院在每学年秋季开学第一周周二前,完成进入第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应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结束后,由学院将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提交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应设立与一等基本奖学金指标数相等数目的助研岗位。获助研岗位研究生与设岗导师名单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并退还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较差,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科研工作中不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3.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批准在弹性学制内未完成学业;
5.因个人原因退学。
第十一条 凡取消基本奖学金的,其基本奖学金指标由学校收回,不再计入学院基本奖学金指标。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停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出国之日起停发基本奖学金;
2.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起享受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硕士生阶段基本奖学金予以停发,其基本奖学金指标由学校收回;
3.休学半年以上的停发基本奖学金;
4.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基本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予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级硕士研究生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附:
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一、规格化:
将研究生每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值平移至80分。即将所有参考研究生的该课程成绩累加后求出平均值(四舍五入),比如86分,则考分为86分研究生的规格化成绩为80分。一般地,对每一研究生第i门课程规格化成绩Ni=考试成绩+(80-平均成绩)
二、加权平均:
将研究生各门课程的规格化成绩Ni按学分Ci加权平均后,即得到该研究生的规格化平均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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