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9-11-09

    为鼓励博士研究生刻苦学习,激发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热情,使其尽快成为学校科研工作的生力军,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象及额度

1.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普通奖学金的下达方式为提供全程学费、部分生活补贴、津贴,其中全脱产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贴以“三助”的形式下达。

3.对于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全程学费42000元、每月280元的生活补贴和200元的津贴;同时,导师为其提供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津贴。

4.对于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全程学费42000元,并优先提供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同时,导师可根据学生的科研和学习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办法

1.学校提供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全程学费;提供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活补贴和部分津贴。上述费用在其入学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发放。

2.导师提供津贴作为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生协助导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酬金。导师在确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之后,须将由导师提供津贴的三年全额经费(不少于7200元/人)汇入学校财务固定帐号,由计划财务处在发放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和津贴时统一发放。导师若未将应该提供的津贴足额按时汇入学校财务固定帐号,其招生计划将停止执行。

3.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提供,其申请、聘任和津贴的发放参照《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实施办法(试行)》(湖大校办发[2004]13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05]28号)执行;助研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4.由学校提供的生活补贴和津贴,以及由导师提供的津贴,其发放年限为三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