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教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学则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及有关事宜, 相关细节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湖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效证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后予以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
(二)参加国家倡导的创新创业等活动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无法于当学期入学的。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本科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以下简称规定学制)为准,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十一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内缩短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两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四年;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休学服役外,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四年;其他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减少)的学生,学习年限经教务处批准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期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日常考查、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或其他方式综合评定,由任课教师录入到指定的成绩管理系统内并打印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可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 学生应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道德。学生在学习过程和考试中如有出现违背学术道德、违反考试规定或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 除该课程该次成绩无效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发展需求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原则上要求跨专业类(专业分类按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原则上在相近专业之间进行。外校转入或者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以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德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期的倍数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自行提前返校参加课程学习与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于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拟继续休学,则应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前重新申请。复学学生在原专业可衔接的年级就学。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根据学业预警规定应予退学的;
(二)规定学制期满未完成学业且未按规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以及经审查复学不合格或取消复学资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德二级甲等以上姻缘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右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经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取消学籍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但达到学校规定的结业条件的,可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所缺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或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以及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结业条件,但达到学校规定的肄业条件的,颁发肄业证书;未达到肄业条件的只出具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并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跨学门修读辅修专业的,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学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令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依据本学则进行处理的结果若有异议,可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依据本学则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和解除处理、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学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2]35 号)自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学则不符的以本学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学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