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 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或离开学校,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 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6 周,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 4 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 6 周或单次请假超过 4 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突发情况下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通过电话请假确认 后,通过手机短信或者互联网递交请假条,事后补办纸质书面请 假手续、及时销假。
第五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科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 天以上 15 天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 15 天以上 4 周以内,由所在院(系)、所院长(系主任)、所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研究生请假 3 天以内,由导师批准;3 天以上 15 天以内,由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15 天以上 4 周以内,由所在院(系)、所院长(系主任)、所长批准并报研究生 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研究生修完课程后,在学位论文撰写期间,请假审批由导师全权负责。
学生请、销假均须到辅导员处办理书面手续。
第六条 凡在正常教学期间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 需事先取得任课老师或相关指导教师的书面批准。
请假期间学习成绩计算由任课老师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寒暑假结束或被准假期间,学生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向辅导员或院(系)、所学生 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请假或续假,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 取得续假批准,事后补办纸质书面请假手续、及时销假,否则按 旷课处理。
第八条 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者,需持准假材料到所在公寓(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并在假期结束返回时及时告知。
第九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 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 6 学时计。
休息日按一天 6 学时计。
第十一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湖南大学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05〕64 号)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