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为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组员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含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认定依据及等级
(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1.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等级。学院可依据学生填报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内容,依托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量化认定体系开展认定工作,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2.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学院可依据学生填报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内容,开展认定工作。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符合“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长期患有需要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以及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困难家庭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五、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学校审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按相关流程要求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在认定过程中,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未主动申报,学院也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学校审定。学校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同时学校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五)结果公示。认定结果经学校审定后,由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撤除)。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如有异议,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相关学院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
(六)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始材料一人一档,由所在学院统一建档保存。学校审定后的认定结果应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保密。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及资助信息。
(二)加强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填写《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湖大教字〔2017〕39号)同时废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