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及补助额度:
(一)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可申请补助3000元以上;
(二)学生父母因突发重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补助2000-3000元;
(三)学生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或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补助1000-2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五)原则上,在同一学年内,本科生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含奖学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含奖学金)不超过10000元。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将手写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湖南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单》提交给所在学院;
(二)学院辅导员需对学生申请理由和资格进行核实,并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详细意见(研究生还需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对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单上签署拟资助意见;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所有材料递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学生申报和学院认定情况,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资助金额3000元以内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审批。资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困难补助拨付至学生银行账户;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备案。学院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考察。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炒股、投资失利)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有其它不当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