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退役士兵在我校顺利完成学业,规范退役士兵资助项目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是指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攻读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校报到注册后,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获得教育资助。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士兵获得教育资助后,其他资助政策按我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申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范围与对象为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攻读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标准为: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助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为: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方式为: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至学校,由学校划拨入学生指定的本人账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凡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退役士兵学生资料后,须对学生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核通过的退役士兵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资金发放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下拨到学校。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5-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拨入退役士兵学生指定的本人账户。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七条 资金落实到位后,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否建立专帐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二)资助管理中心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三)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和要求,学生档案是否建立和健全。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4]9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