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校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
第三条 我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校园地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的复印件;
(五)所在年级辅导员老师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六条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递交银行复审。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协同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客户资料、合同、借款借据等资料,并组织学生与银行当面签订贷款合同及借据。
第九条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或学杂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前。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可向经办银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待经办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学院应引导和鼓励应届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缓解就业压力。
第十七条 我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二十条 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二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统一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但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05]61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