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由校党委批准。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联合设置。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50人(含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基层党委委员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管多名委员的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应设专(兼)职组织干事1人。学院党委(党总支)至少要有1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第八条 基层党委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校党委批准。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亦可成立临时党组织。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勤政廉洁的党员担任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务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受党员和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基层党委下设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党组织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上水平。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后勤和直附属单位的党组织还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部门的党组织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认真组织广大党员、群众献计献策、办好企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及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1.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帮助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6.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7.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书记外出或出缺时,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本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3.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工作。
6.组织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创先争优活动。
7.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工作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十九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下设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及基层党组织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2.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 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 负责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表扬、奖励党支部和党员的建议。
6. 不设保密保卫委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还应兼管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保密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 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6.不设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还应兼管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4.经常向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纪检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搞好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2.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党员的不同特点,提出学习要求和重点;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确保教育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国的党员,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要求党员回国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并督促出国超过一年的党员,原则上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3至6个月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不含出国党员),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引导毕业生党员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加强对党组织关系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管理,及时清理党组织关系滞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情况,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促其按期交纳党费、向党组织汇报工作与思想情况。
第三十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优化教师党员队伍结构,加大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第三十四条 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要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帮助其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十五条 要按照“第一轮预审,第二轮正式审批”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七个不发展”的原则,严格把好发展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实行团组织推优制、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推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审批工作。
第六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凡属“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参加人员包括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议题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党政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全年集中学习时间应保证在八个单元以上。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资料、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四十条 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必须组织召开四种会议,即基层党委(党总支)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1、基层党委(党总支)会(每月1次)。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2、党支部书记会(每学期2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对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3、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1次)。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4、民主生活会(每年1次)。民主生活会要吸收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一般每学期举行1次,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统一举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授课人可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也可由上级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每学年要提交一份有份量的党建调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完善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党风教育;完善党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四十五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初,根据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上交校党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和总结,上交总结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按照校党委下发的《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对基层党支部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与同级行政、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负责人亦应积极支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从时间、场所等各方面予以保障;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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