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高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高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所(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院(系)、所(室)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结合本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工实际,积极探索教职工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进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学生党支部进公寓、进社团、进学生社区。离退休党支部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临时性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在选举结束后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联合党支部选举产生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九条 党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那些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辅导员等党员教师中选任,也可从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或研究生党员中选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与教研室主任工作一样计入教学工作量,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分配等的依据。新任党支部书记要参加必要的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布置、检查、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典型,扬正气。
5.经常与支部委员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支持他们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等方面的关系。
6.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团结,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党支部在组织方面的管理工作。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小组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对党员进行培训,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及时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按照党员发展的方针和原则,科学制订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等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并妥善保管好《党支部工作手册》。按期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思想动态,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学校党委的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支部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学习时事政策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好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抓好谈心活动,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活动,协同组织委员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积极向校内外刊物投稿,搞好通讯报道工作,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6.兼管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3.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帮助工作。
4.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党小组长一般由支部委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
2.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3.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4.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坚持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党员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健全并坚持党内生活制度,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根据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党员进行监督、审查和鉴定。
第二十二条 针对流动、待岗等新情况,以及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位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党组织要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党员回国后要向党组织汇报。出国超过一年者,原则上每半年要向党组织做一次思想汇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不含出国党员),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不能按时过组织生活者,要向所在支部请假。党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骨干教师。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第一轮预审,第二轮正式审批”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七个不发展”的原则,严格把好发展新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发展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员发展前要进行公示,发展时在党支部大会上充分讨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缺点改正等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照党员标准,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科学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组织生活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多的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着力抓好组织生活,并确定专人做好组织生活记录,妥善保管好《党支部工作手册》,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党的组织生活。组织生活每月1次,其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党支部的工作、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新党员和进行党纪教育等;形式应富有生气,丰富多彩;青年党员比较多的党组织,应针对青年党员的思想特点,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2.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3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会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及本支部建设方面的问题。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要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规定,按照党员的要求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提高党的战斗力。
4.党课。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课学习,提高党员的党性和综合素质。
5.党日活动。每学期举行1次。各支部根据情况,可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围绕党员、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各种竞赛活动,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录相,组织党员外出参观、学习,让党员了解社会,开阔思想和眼界。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三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每个党员要严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按照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要求,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 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要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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