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9-11-09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教育部人发(2000)59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关于在全校范围内按不同类别、分层次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实行统一的岗位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知识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营造一个吸引与稳定高层次人才从事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学校对学科(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的调控能力,促进教学、科研协调发展;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使之达到出人才、出成果、重贡献、上水平的目的。

第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着眼一流,立足改革;淡化身份,强化岗位;按需设岗,公开聘任,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

第三条 制定岗位津贴方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在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存量慎动、增量拉开”,“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岗位津贴向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岗位上承担重要责任的骨干教师和干部倾斜,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能使高层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

二、岗位设置与岗位津贴

第四条 岗位设置共分校聘关键岗位、院(系、部门)聘重点岗位、院(系、部门)聘一般岗位三类。

校聘关键岗位又分为:学科责任教授岗位、科学研究关键岗位、主讲教授岗位、骨干讲员岗位、管理关键岗位。

1. 学科责任教授岗位:岗位140个左右。一级学科为博士点的学科设5~7个;一级学科无博士点、但有博士点的二级学科,设岗3~5;二级学科为硕士点,设岗1~3个;博士生导师人数较多的博士点学科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可增加一定数量的岗位。

2. 主讲教授岗位:岗位30个左右。优秀教学学校评价的主要基础课程,一类课程,量大面广的基础课、研究生公共课,每门课程设1~2个。

3. 骨干讲员岗位:岗位115个左右。每门基础课、公共课设1~4个,每个本科专业设1个。

4. 科研关键岗位:岗位40个左右。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成果、科研项目及科研机构等情况设立相应岗位。

5. 管理关键岗位:75个左右。学校领导,正处级单位党政正职。

第五条 岗位津贴级别

全校在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事业编制中,校聘关键岗位400个左右;院(系、部门)聘重点岗位1700个左右、一般岗位900个左右。

岗位津贴分10级,具体如下表:

第六条 院(系)等单位聘重点岗位数、一般岗位数和岗位津贴的确定。

各院(系)聘重点岗位数依据各院(系)发展目标、办学水平、学科层次、现有事业编制在岗副高级、中级职务人员和博士以及当年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确定。

1. 院(系)聘重点岗位数(N1)宏观调控公式:

N1=高级职务人数+中级职务人数-校聘关键岗位数(N0)

式中:人数为事业编制人数

每个重点岗位年度内必须完成学校下达的一定量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指标。2000年暂定院(系)聘每个高校教师重点岗位应完成16个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其中科研工作量不低于20%。

2. 院(系)聘一般岗位数(N2)宏观调控公式:

N2=初级职务人数+工勤人员数

式中:人数为事业编制人数

院(系)聘每个高校教师一般岗位应完成12个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院(系)所聘岗位的津贴,按每个重点岗位1.25万元×a、每个一般岗位0.58万元×a下拨到院(系)。

院(系)聘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津贴=(N1×1.25+N2×0.58) ×a(万元)

式中: a——学校年度财经支撑系数

3. 直属单位聘重点岗位数、一般岗位数和岗位津贴的确定:

直属单位聘重点岗位数和一般岗位数依据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结构确定,其津贴总额下拔到单位。

津贴总额=〔(正高职务人数×2.3+副高级职务人数×1.4+中级职务人数×1)+(初级职务人数+工勤人员数)×0.58〕×a (万元)

注:式中人数为事业编制人数,高级职务人数应减去校聘关键岗位数

三、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必须制订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任职条件。

学科责任教授、主讲教授、骨干讲员,科研关键岗位聘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聘条件分别按聘任细则附件1、附件2、附件3办理。

校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按聘任细则即附件4办理。

各院(系)、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人员结构等情况,在学校下达重点岗位数、一般岗位数及岗位津贴总额的限额内设置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和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必须体现出满负荷的原则,不同级别的岗位应有不同的要求,高校教师还必须体现教学、科研均衡发展的要求。

各类教学岗位的教学人员,必须无条件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严禁受聘上岗人员私自外出兼职。。

四、聘任原则、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聘任原则

1.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各级岗位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来设置,各院、系必须根据学科发展规划进行教学、科研体制改革,打破学科与教研室的壁垒,力争以原有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原有学科新的发展方向为线索组织队伍,避免因人设岗。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单位内外公开招聘。个人申请应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经专家组评审推荐,按审批权限由领导批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

2. 坚持条件,竞争上岗

各级岗位的聘任坚持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保证每一岗位常年工作量的饱满,提倡一岗多能,多职合一。

第九条 聘任程序

1. 公布岗位:各单位公布学校审批通过的岗位设置方案;

2. 个人申请;

3. 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和推荐上岗人员名单:各单位聘任委员会按照预先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所有申请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遴选,并在本单位征求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投票表决,确定本单位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上岗人员名单,推荐校聘关键岗位人选。

院(系、单位)聘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上岗人员名单报学校。

4.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即先评10级学科责任教授,再评9、8级学科责任教授、主讲教授、科研关键岗位上岗人员,最后评骨干讲员;

5. 学校审批。

第十条 聘任管理方式

聘约管理。明确所有上岗人员与聘任单位的聘约关系。首先,由单位填写岗位职责任务书(包括对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岗位考核指标等),其次,由应聘人填写《湖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任表》或《湖南大学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表》的有关内容,填写对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工作目标、完成工作任务和不外出兼职的承诺;第三,由单位负责人和应聘人分别签名,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成为岗位聘约。各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作为聘期内考核的依据。聘期一般为1~3年(不超过离退休年龄)。

从严考核。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其重点是按聘约检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任务进展的程度。能圆满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者,考核为通过;未通过者,可按降低一档(级)或几档(级)的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各级岗位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布置,院(系)、部门负责,有关部处配合。

五、岗位及岗位津贴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不是工资制度改革,更不是福利性的全面提高待遇,而是为重点支持少数拔尖人才以及关键岗位上对学校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教学、科研骨干和其他人员而进行的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的改革。

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必须以岗位聘任为前提,岗位津贴的发放必须体现在岗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聘任上岗人员实发岗位津贴数等于岗位津贴标准×a

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每月先发津贴的70%,剩余的30%按下列原则发放:

年度考核通过者,年终发足余额;

年度考核未通过者,可降低一档(级)或几档(级)进行考核,并按考核通过档(级)发放岗位津贴,凡已先多发的部分要在下一年度的工资中扣回。

各院(系)、各直属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重点岗位、一般岗位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有关停发、少发或扣发岗位津贴的权限相应下放。

校聘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院(系)考核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履行职责和完不成规定任务者,除学校外,各院(系)有权予以停发或扣发其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岗位津贴计发时间:南校区从2000年3月1日、北校区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后,保留国家、湖南省政府规定的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原湖南财经学院教职工工资中的保留津贴待教育部有关文件下达后,按文件精神处理。原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的“校内岗位津贴”、“博导津贴”、“课时酬金”、原机械工业部学科带头人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出勤考核津贴”、“科研津贴”等津补贴从2000年9月1日起取消。

院(系)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超过全校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的,学校将在经费总额动态包干方案中统一考虑。

实施新的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后,取消校机关各部门的各类经费提成。有关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事、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原则,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公司等单位实行与绩效挂钩的工资福利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上述单位制定,其工资福利经费由单位自筹。

同时竞聘上2个以上校关键岗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领取一个岗位的津贴,不累加。

鼓励兼任校机关部、处、办领导职务的教师申报学科责任教授、主讲教授和科研关键岗位,经学校评审聘任上岗者,为了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工作,学校将不再留任其担任校机关部、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校聘关键岗位的调整

增设新专业和现有学科上升为高一层次的学科授权点,学校相应增加岗位数;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及教学、科研任务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调整各单位的校聘关键岗位,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每年作适当微调。其调整程序为:

学科责任教授岗位的调整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报研究生部、人事处审查;

主讲教授、骨干讲员岗位的调整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查;

科研关键岗位的调整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报科技处、人事处审查。

第十五条 岗位津贴的减发或停发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津贴相应减发或停发:

1. 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 境内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者,从学习之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学校将发放生活补贴,其发放和管理办法另定。

3. 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者,影响期间扣发岗位津贴的50%。

4. 当月累计病假14天或事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5. 当月累计病假21天或事假1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6. 长期病休人员(指一个月及其以上),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岗位津贴。

7. 对于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二年内扣发其岗位津贴的50%~100%,并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8. 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者,停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各单位按上述条款(除第2、7条外)所减发、停发或扣发的岗位津贴,上缴学校20%后,剩余部分留给本单位作为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津贴不发:

1. 无正当理由离岗者;

2.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其以上者(从处分之日起计算,时间为一年);

3.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从处分之日起计算,时间为二年)。

第十七条 实施岗位津贴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人才引进的因素,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

第十八条 新补充人员的岗位津贴按下表标准发放。

新补充人员的岗位津贴从到校聘任上岗之月起由学校按上表标准下拨至院(系)和各单位,发放到个人的数额多少由各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调离人员从调离之日或未承担工作任务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之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1. 确定校聘关键岗位方案;

2. 制定校聘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3. 审批上岗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直属单位成立相应的“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党政领导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 制定本单位有关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考核程序、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等规章制度;

2. 接受应聘申请或推荐应聘人选;

3. 确定本单位所聘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上岗人选。

第二十二条 成立校、院(系、校机关、直属单位)两级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评审校聘关键岗位上岗人员。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方为通过。

院(系、单位)评审委员会由院(系、单位)党政领导成员、教授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院(系、单位)行政正职任委员。其职责是:评审院(系、单位)聘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上岗人选,推荐校聘关键岗位人选。院(系、单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均有保密的义务,除了按学校规定应公布的内容外,除会议指定专人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解释做出决定的原因外,会议中的其他任何情况视为保密的范围。任何与会者都没有向当事人、单位领导通报情况和解释原因的义务。

七、监督、投诉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人员聘任监督小组,由校纪委牵头,成员主要由监察处、党办、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该小组主要负责监督各单位重点岗位、一般岗位的设置、各类上岗人员的评审、人员聘任等工作。

各单位召开评审会时,必须告请学校人员聘任监督小组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成立“教职工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纪委牵头,成员主要由工会、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同志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关于教职工岗位聘任、岗位津贴发放的投诉与申诉,进行调查、调解,作出结论,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签署真实姓名。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投诉必须以实事为依据。不署名的投诉信,申诉受理委员会原则上不予受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退人员、病残人员、复转军人和待聘人员待聘期间按照下述标准发放校内生活补贴:科级、中级及以上人员每年1500元,其他人员每年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各项聘任细则一并下发(见附件1至附件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标准学生数):标准学生数包含由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折算标准学生数、教学标准学生数和科研标准学生数及人均标准学生数四个概念。

标准学生数=博士生人数×3+硕士生人数×2+全日制普教本、专科生人数×1+留学生×3

教学标准学生数以院(系)完成的教学标准课时(包括本院、系完成外院、系的教学课时)折算而成,即24课时折算成1个标准学生数。

科研标准学生数=由学校支付校内工资的科研工作量分值÷100×12

式中:科研工作量分值按学校规定进行计算

院(系)人均标准学生数=(院、系教学标准学生数+院、系科研标准学生数) ÷院、系教职工总数

校人均标准学生数=(校教学标准学生数+校科研标准学生数) ÷校教职工总数

附件一:湖南大学校聘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湖南大学校聘主讲教授、骨干讲员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湖南大学校聘科研关键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四:湖南大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一:

湖南大学校聘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设置

学科责任教授是在院(系)学科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在教学科研体制调整的基础上,在各一、二级学科重点发展的方向和新的学科生长点上设置的关键岗位,其岗位数量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学科规划和任务情况确定,其中岗位津贴为10级的岗位数从严把握。国家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岗位津贴应不低于9级,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津贴应不低于8级。

第三条 学科责任教授的岗位职责、权力

1. 领导本学科或某方向,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或某方向的学术骨干和全体员工进行学科建设,跟踪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科学研究。

当一个学科的几个方向设置了学科责任教授岗位时,必须明确一个岗位负责学科发展和建设工作(包括申报学科学位授权点材料和学位评估迎评材料等),其他岗位为某方向的责任教授。

2. 应履行相应岗位级别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8~10级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如下表所示。

学科责任教授的岗位职责和三年应完成的任务表

注:①论文作者必须为第一作者(前两名作者为所指导的研究生者除外);②凡兼任院(系)领导职务,教学工作量可以减50%,兼任校机关领导职务者,教学工作量可减免50%以上;③若已出版教材、专著,可酌情减少论文数量。④横向课题实际到校经费(不含为对方购置设备费)在100万元以上可视为国家级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国家重点项目。

上述岗位职责系按三年聘期计算(有标注者除外),对不同学科门类岗位人员有所侧重,由任务书确定。

3. 负责学科发展和建设工作的学科责任教授在院(系)引进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补充本学科梯队、院(系)聘任本学科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时,有推荐权。

第四条 学科责任教授上岗条件

学科责任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担负教学、科研两方面的任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必备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研究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本院(系)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学术民主,能够听取各种不同的学术意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宽广胸怀,有组织和领导一个学术梯队的能力和精力,能积极培养青年学术人才。能承担学科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的任务或有关的科研项目,在任期内可以取得标志性的成果。

2.近三年在国际刊物、国际会议或国内核心刊物上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6篇以上,若作为主编出版教材或专著可酌情降低论文数量要求。三年教学工作量折合标准课时数不少于600学时;三年实际进校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20万元(不含为对方购置设备费)且必须主持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理科10万元(不含为对方购置设备费)且必须主持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文、管类必须主持承担部、省和国家级科研课题。

3.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其他教授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3岁。学科责任教授在岗时间原则上必须在一年以上。

选择条件(具备其中一条可享受8级津贴、具备其中二条可享受9级津贴、具备三条可享受10级津贴):

1.五年内获得国家科研成果奖。

2.三年内获得排名前3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排名前2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3.三年累计实际进校科研经费超过60万元(理科类15万元,文科类必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

4.三年内有2篇以上论文被三大检索机构检索(文科2篇以上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摘录)。

5.有自己负责的研究课题和经费,是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攻关项目、“863”“973”高技术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

评审学科责任教授时不仅要注重论文、获奖等硬条件,更要全面审查是否具有带领学科发展、组织学术梯队的能力,应全面衡量其综合素质。

具备上述相应条件、业绩特别突出的副教授也可申报。

第五条 学科责任教授的聘任办法

1.聘任原则

学科责任教授的聘任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虚位以待,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吸引优秀人才。

2. 聘任程序

院、系(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任期工作目标;应聘人写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表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完成工作目标的计划,申请材料交院、系(所);院、系(所)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上岗人员的初步方案;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并通知院、系(所)张榜公布。

3. 责任与考核

学科责任教授由校长聘任,学科责任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任期考核必须按相应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从严考核。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聘任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研究生部等单位负责组织,会同院、系(所)共同完成。

第七条 本细则由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生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湖南大学校聘主讲教授、骨干讲员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岗位设置

1. 统筹考虑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需要,主要面向教学优秀学校评价的主要基础课程、一类课程和量大面广的公共课、基础课,每门课程设1~2个。

2. 骨干讲员:设置主讲教授的课程,每门设1~3个岗位,本科专业的1门主干课程,每门课程设1个岗位。

3. 主讲教授、骨干讲员岗位的设置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会同各院(系)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主讲教授岗位职责及权力

主讲教授岗位职责与任务

项 目

职责、任务和目标

课程建设

负责课程规划与建设工作

教学

1. 全面负责本课程教学的全过程,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2. 全年授课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学时

3. 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学生人数90人以上)

教改

1. 主持教学改革工作

2. 承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教改重点项目,或负责重点教材基金支持的编写教材项目等。

队伍建设

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任期内要培养出能胜任主讲大课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

学术研究

三年内在国内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

科学研究

三年内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1项部、省级科研项目或年均实际到帐科研经费2.5万元(理科1.5万元,文科0.8万元)

主讲教授的权力:引进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补充本课程教师队伍,院(系)聘任本课程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时,有推荐权。

第四条 主讲教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必备条件:

1. 具有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 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在近三年的教学(包括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及科研工作中取得水平较高的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能履行主讲教授的岗位职责,三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00课时,三年中实际进帐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1万元),三年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

3. 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选择条件(具备其中一条可享受8级津贴,具备其中二条可享受9级津贴):

1. 作为负责人正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

2. 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三年内获得个人处于前2位的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处于第1的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3. 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三年内获得排名处于前3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处于前2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处于第1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4. 三年发表署名前2位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国内外核心刊物6篇以上。

5. 三年实际进校科研经费总数超过10万元(理科6万元、文科1.5~3万元)。

6. 三年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000学时。

7. 三年作为主编出版两本以上教材或专著1本。

具备上述相应条件,业绩特别突出的副教授也可申报。

第五条 骨干讲员的主要职责

骨干讲员岗位职责与任务

项 目

职责、任务和目标

课程建设

协助主讲教授或主持课程建设工作,确保课程建设达标。

教学

1.协助主讲教授或主持教学工作。

2.主讲本科生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大于320学时

学术研究

三年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科学研究

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承担部、省级科研项目年均实际到帐科研经费2万元(理科1万元,文科0.5万元)

第六条 骨干讲员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1.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或中级人员中的拔尖人才;

2. 具有三年以上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经历,三年教学工作量900课时以上,主持教改项目,作为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年均实际到帐科研经费2万元(理科1万元,文科0.3万元),三年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能履行骨干讲员职责,教学效果良好;

3. 课程建设已得较大的成果。

第七条 聘任与考核

1. 各院、系(所)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院、系(所)内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上岗教师需与所在院、系(所)签订岗位任务书。报校专家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聘任,聘期一般为1~3年。

2.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任期考核必须按相应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从严考核。每一学年对应聘上岗人员按岗位职责和任务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方可领取全额津贴。主讲教授的履职情况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协助各院、系(所)组织评议;骨干讲员的履职情况由各院、系(所)组织评议。考核时应参考年度教学检查时的评价情况。

第八条 本细则由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湖南大学校聘科研关键岗位聘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岗位设置

校聘科研关键岗位包括我校重点科研项目科研骨干岗位、校重点支持的基础研究岗位。

岗位数: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成果和科研项目等情况,设立相应岗位。

上岗条件:符合下表所列条件之一的专职科研人员、科研骨干和高校教师均可申报上岗。

第三条 聘任程序

公布岗位:院、系(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任期工作目标;个人申请:申请书中需表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完成工作目标的

计划,并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交院、系(所);

单位评审:由院、系(所)组织有专家参加的专家组评审,提出

上岗人员的初步方案;

学校评审:校聘任委员会审批确定上岗名单,并通知院、系(所)

张榜公布。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各类科研关键岗位由学校认定,由科技处、人事处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岗位与津贴进行调整。

2.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岗位,若其项目在研期间获国家级奖励,则此项目的负责人从获奖的下一个月起可在一年内享受高一级津贴。

3.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其岗位津贴降档或停发:

(1) 因任务完成不好而受到项目下达单位批评者;

(2) 项目在研期间出现责任事故者。

(3) 校聘基础研究岗位和教学、科研、管理岗位,若出现责任事故(如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公益性设施出现故障等),则其岗位津贴降档或停发。

4. 科学研究项目任务计划完成时,校聘科研关键岗位津贴自动停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

湖南大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原则

1. 坚持“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对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调整其岗位津贴,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相结合。

2. 理顺和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关键管理岗位与一般管理岗位的关系与档次,逐步做到按岗位按责任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

3. 按照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共同建设的原则,以横向比较为参考,合理设置校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第三条 岗位津贴的结构

校机关领导干部和校聘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表1执行,校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表2执行,某些在校机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计财处、审计处、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校报编辑部、基建办等)和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表3执行。

表1校机关领导干部岗位津贴标准

注:① **含机关总支副书记。

②正(副)领导职务栏含相应级别的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

表2校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岗位津贴标准

表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津贴的实发数= 津贴标准× a

第四条 岗位职责

1.各部、处、办制定本单位正副职和岗位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分别交组织部、人事处。

2.各部、处、办制定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他们的工作任务,交人事处汇总。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岗位的责任大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勤政廉政,事业心强。

3.要以个人的工作经历、业绩和能力表明能履行所申报岗位的岗位职责。

4. 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评为办事员,硕士毕业、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专科毕业4年以上可评为科员。

第六条 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

2.部门评议推荐;

3.学校评审;

学校分别成立部、处长、总支书记(含副职),岗位负责人等两个评审委员会;机关总支成立其他人员评审委员会。

相应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人员的津贴档次,同级干部中一、三档的人数各占相应级干部总数的20%左右,同级工人中一、二档的人数各占相应级工人总数的50%左右。

评审时,各级各档人员名单原则上根据获同意票数的多少确定。

4.学校批准。

第七条 考核

1.制订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校机关人员的考核主要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挂钩。

第八条 几个问题的说明

1. 干部行政级别的确认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为准。军队转业干部以到校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行政级别、任职年限,按相应行政级别或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岗位津贴。

2. 学校引进的人才及调入的人员按学校认定的行政级别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到校聘任上岗之月起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