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电梯安全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009-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各类客、货、观光电梯。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代表学校行使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职责。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使用管理员(持有省市培训岗位证书),并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电梯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其它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设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

第二章 电梯的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各电梯使用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原则上负责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事宜,电梯购置后,要指定专人使用管理、明确职责。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员,必须通过省、市质量技术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三章 电梯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

第九条 建立电梯安全运行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条 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电梯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资产登记卡、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一条 电梯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办法。实设处保管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年检资料、委托代维合同。使用单位保管技术档案原件、电梯设备资产登记卡等,由使用单位管理干部负责。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电梯的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由实设处组织,在使用单位配合维保单位一起做好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由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张贴在轿厢内。

第十三条 电梯停用必须要有报告。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要到省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电梯,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检验报告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的委托维护、大修和改造应委托生产厂家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规定签订相应合同。大修和改造项目竣工后经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经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检验,取得检验报告书后才可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在用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使用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电梯管理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1.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电梯管理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电梯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电梯管理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电梯及其部件的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五章 电梯的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用电梯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载入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性质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