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实验班导师工作细则
2009-11-09

一、任职资格

第一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诲人不倦,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条 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一个稳定的学术梯队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科研能力强,熟悉教学规律和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结构特点等,具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的能力。 

二、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导师在学生选择导师后开始工作。导师指导学生时,可采取个别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但应以个别指导为主。

    第五条 向学生介绍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指导学生进行专业选择。 

    第六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七条 多方面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学习状况、知识结构和能力发展等,帮助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对于因时间冲突等因素无法修读的重要课程,导师应指导学生自修。 

三、 聘任、考核及其他

第八条 导师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初,学院将拟聘导师名单报李达实验班教学指导小组,经资格认定后由教务处颁发聘书。

第九条 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不应多于6人,每个学术小组同时指导的学生不应多于10人。

第十条 导师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导师所在学院和李达实验班托管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反映不负责任的,经李达实验班教学指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字[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