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细则
2009-11-09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优良的思想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要求有所侧重。

    1.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能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用于毕业设计(论文)中,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

    2.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并恰当运用。

    3.外文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文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

    4.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对科技项目的课题进行初步经济分析。   

    5.创新能力:鼓励提出新的见解,有一定创新意识,对前人工作有改进或突破。

    6.实验、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工程实验问题进行分析、设计(实验)和计算,并能正确使用现有软件或根据设计题目要求编程上机。

    7.设计、策划能力:能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提出研究方案,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8.写作能力:论文书写结构完整、准确规范,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参考文献引用正确,论文中使用的度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确保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毕业设计选题要注重课题的实用性与科学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重其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的建设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

    2.题目难易要适当,份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学习较好的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与难度。

    3.选题应一人一题,每个题目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同一科研课题多人合作完成的,参与的学生应有合理分工。

    4.学校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不同专业的教师学生协同完成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四条  下列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1.课题偏离专业培养目标;

   2.课题范围过专、过窄或课题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3.课题范围过于宽泛或过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或取得阶段成果。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由指导教师通过教研室(学科组)讨论提出,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六条  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完成并落实到学生,同时报学院备案。课题一经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检查评价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助教和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人员进行工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按要求按时进行指导、答疑等各阶段工作;按学校要求检查进度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科学品质。

    第十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并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协助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设计报告(论文)的制度化管理,在设计报告(论文)开始以前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职责要求,并分前、中、后三阶段进行检查。

    1.前期检查:各专业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课题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一个学生。

    2.中期检查:各学院组织设计(论文)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教师指导情况及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中期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后期检查: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任务书及设计报告(论文)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材料的形式检查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完成设计(论文)各环节的任务:

    1.撰写开题报告、设计方案或论文提纲;

    2.开展调研、查阅文献资料;

    3.开展有关实验及数据分析;

    4.翻译与选题紧密结合、一般不少于3000个汉字的外文一篇,并与原文一起上交;

    5.撰写设计(论文);

6.答辩;

7.按要求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电子盘等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及时交学院教务办。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有关检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加强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管理与指导,确保设计(论文)质量。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以后,学生必须进行答辩。答辩资格由各教研室(学科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教研室主任(学科组组长)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答辩小组人数以3-7名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组成。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应由答辩小组一名或一名以上教师(指导教师不担任所指导学生的设计(论文)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详细评阅,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主,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时间安排一般为:学生讲解10-20分钟,教师提问10-20分钟。

    第十九条  答辩结束以后,答辩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设计报告(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签字。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成绩评定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设计报告(论文)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评语相结合。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再按加权求和后折算。

第二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优秀”成绩的比例一般掌握在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优秀”和“良好”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凡工作态度差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学生,应从严评分,不得降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具体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计报告(论文)成绩在答辩全部结束后,经教研室(学科组)审定,学院教学院长批准,评定成绩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各学院必须认真写出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1.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成果、成绩评定、突出的指导教师及学生情况,主要工作经验等);

    2.本单位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本单位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以及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保存按照《湖南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06]127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能够数字化保存的部分,应集中刻录成光盘保存。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按3%的比例开展创新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学校将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的学生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总体协调全校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负责依据本条例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评分办法和格式规范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凡因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或指导不力而出现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触及有关法律、法规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字[2005]13号文件同时废止。